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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ursday, August 31, 2006

闻判露出笑容,攫夺匪入狱2年


(新山讯)2名男子被控攫夺,一人认罪而被判入狱2年,他却坐在被告栏内露出笑容,另一名曾偷窃而入狱的无业汉则不认罪。


今日(周三,30日)上午,22岁的阿敏在新山第二推事庭被控於2005年9月10日上午11时35分,在新山世纪花园哈里茂达隆路靠近益梳油站处抢走57岁郑玉莲(译音)的手提袋,触犯刑事法典379条文。


女事主的手提袋内有500令吉、100新元、大马限制护照、身份证、新加坡邮政银行的自动提款机提款卡和一台诺基亚手机等。


被告认罪后,推事莎拉哇蒂判处被告从被捕日起坐牢2年。本案主控官为安南首席警长。


另一告不认罪


同时,30岁的印比拉在新山第一推事庭也在同一条文下,被控於8月15日下午4时,在士姑来大学城彭迪德路的一座候车亭抢去一名马来女子的手提袋。


事发时,印比拉假装和女事主等候巴士,令女事主没有戒心。过后,印比拉抢走女事主的手提袋逃走,却遭两名路过的公众捉到。手提袋内约有400令吉。


被告不认罪,推事罗茜达将这起案件展至明年2月3日审讯。本案主控官为苏巴首席警长。


在刑事法典379条文下,偷窃初犯者可被判最高7年监禁,或罚款,或两者兼施。第二次或多次罪成者可判监禁和罚款,也可以判鞭刑。


(光明日报·2006/08/30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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